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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要债权被质疑超过诉讼时效 邻居作证赢官司
作者:陆锡平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09-01-14 16:05:27
为五年前一笔近7万元的欠款,债权人多次上门追讨无果,万般无奈下向法院提出诉讼,却险些因无依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内向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而功亏一篑,幸好债务人邻居“伸张正义”,出庭作证。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判决债务人限期如数还款,依法保护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胡某与张某原在一家单位共事。2003年间,张某为做生意陆续向胡某借款7万余元,分别出具了3张借条。第二年11月张某向胡某出具还款计划承诺书,承诺在2005年春节前一次性偿还。之后,张某曾归还胡某借款6500元。2008年6月,胡某向张某多次催要借款却屡遭拒绝。无奈的胡某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归还剩余借款。 诉讼后,债务人张某否认债务,并辩称胡某的债权已过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胡某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供了张某的借条、还款计划承诺书,另外还提供其在2006年、2007年曾到张某处催讨过借款的出租车车票据证明。 法院认为,胡某于2008年6月才提起诉讼,对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胡某提供了出租车票据,但因债权债务人均住在本市且出租车票据不载明车子到达的处所,张某对此也予以否认,故不能作为充足的证据证明胡某是在诉讼期限内向张某主张的权利,因此胡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根据借条及还款计划承诺书的载明,胡某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丧失了胜诉权。法院判决驳回了胡某的诉讼请求。 然而,张某邻居的“挺身而出”让结果柳暗花明。张某的邻居出庭作证,证明胡某于2008年多次上门讨债。法院认为,证人的证言证明胡某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张某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中断,胡某请求的民事权利应予以保护。据此判决张某偿还胡某剩余借款。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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