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后睡在朋友家,晚上冠心病发作而亡,死者损失谁来埋单?1月13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根据公平原则,死者自担八成责任,3名酒友分担两成责任。
严林(死者)系黄集镇粮管所下岗职工,生前和构林镇李建多有生意来往,常交款给李建,委托其收购棉花。2008年1月25日晚上,严林与表兄王涛一起到邓州市构林镇李建家中催收棉花款,事后与李建及同村村民张平一起吃饭时,4人开始斗酒,严林喝得酩酊大醉,只能睡在李建家里。夜里,与严林同睡的王涛没有发现什么异常,第二天早饭时为了让严林多睡一会儿,没有叫其起床。饭后,众人发现严林已经死亡。有关部门鉴定证实:严林系冠心病发作而死,饮酒为诱因。事后,李建虽向严林家属支付了两万元尸检费、火化费等费用,但仍被严林的家属连同张平、王涛一起告到法院,索赔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20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3被告的行为与严林死亡之间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主观上也没有过错。为此,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法院判决严林自担80%的责任,3被告承担20%的责任。其中,李建两万元(已履行完毕),张平、王涛分别承担1.5万元和5000元。宣判后,双方均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