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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养狗护院 吓坏女服务员赔9000
作者:乔学慧   发布时间:2009-01-19 09:14:47


    21岁的张丽(化名)原为北京某餐饮公司的服务员,2008年4月份在回宿舍的路上被公司饲养的狗追咬,受惊吓后,张丽一直不能开口说话,后经诊断为癔症性失语,张丽将就职的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张丽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

    张丽于2008年4月10日受雇于北京某餐饮公司做服务员,住在公司提供的员工宿舍。4月30日晚下班后张丽在回宿舍的路上,被院内饲养的狗追咬,受惊吓后张丽出现精神失常、时哭时笑,以至于不能开口说话。

    张丽的家属称,餐饮公司在第一次送张丽到医院治疗时,医院就通知需要住院进行综合治疗,但餐饮公司未遵医嘱让张丽住院,既不对张丽采取积极治疗措施,也不对损害后果进行医学鉴定,而是消极等待张丽自然恢复语言功能的奇迹。张丽和家人不能接受餐饮公司的做法,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万元。

    庭审过程中,餐饮公司对张丽受惊吓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误工费、医疗费等的合理部分可以支付,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餐饮公司饲养的动物造成张丽癔症性失语,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张丽提供的证据情况,法院判决餐饮公司承担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9000余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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