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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开挖掘机听MP3翻下山谷 违规操作难获赔偿
作者:黄敏    发布时间:2009-01-19 13:57:32


    广西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的一个小青年,在开挖掘机前往作业地点的途中,听着手机的MP3音乐,注意力不集中,后因路基塌方,连人带机翻下150米深山谷,机毁人亡,家属为此索赔27万多元,那么责任该谁承担呢?日前,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判决。

    2007年3月间,大化瑶族自治县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大石山区四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六也乡豆也村至边弄村四级公路工程,发包给覃宝国承建,并签订了合同。

    取得承建权后,2007年3月20日,覃宝国将其中的边弄村路段转包给周山峰承建。3月30日,覃宝国和周山峰与韦云仕口头协商,两人承建的公路的挖土由韦云仕承揽,由韦云仕用自有的一台挖掘机自行作业,每小时付报酬费180元。

    当日,韦云仕和儿子韦杰即开机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韦云仕负责购买柴油、与定作人结算等事务,韦杰负责开挖掘机。施工地点的先后顺序由周山峰的工地施工员安排。2007年7月7日上午8时许,韦杰准备前往周山峰承包的路段挖掘土方,开机前往作业地点的途中,路基在缓慢的塌方,在场人看见后急忙向韦杰高声呼喊:“路基塌方了,快跳车!”,叫韦杰紧急避险,但韦杰因听MP3未听到呼喊,未能及时采取避险措施,最终因路基塌方,韦杰连人带机翻下150米深的山谷,韦杰当场死亡,挖掘机成了一堆废铁。

    事发后,韦家人陷入沉重的悲痛之中。因索赔未果,韦云仕与妻子韦姣连起诉到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覃宝国、周山峰赔偿儿子韦杰死亡赔偿金138586元、丧葬费90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挖掘机赔偿金201600元、交通费、住宿费3000元,减除保险公司已赔付的80000元,共计应付277216元;同时判令与此案相关的大化瑶族自治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化一建)、大化扶贫办与覃宝国、周山峰互负连带责任。

    大化法院审理时查明,韦杰无挖掘机操作资格证。在开机上工地时,韦杰双耳戴耳塞听取手机MP3音乐,注意力不集中,行驶过于靠近路边沿,在路基缓慢塌方过程中,在场人高声呼叫其避险,但其未听到和及时采取避险措施,属严重违章操作的行为,系本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大化县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指挥部已投民工集体意外伤亡事故险,事发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化支公司已理赔给死者家属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被告覃宝国和周山峰将其承包公路的路基挖土工程交由韦云仕完成,并按台班计件的方式给付报酬,韦云仕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符合承揽合同关系,应适用承揽合同相关法律。在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周山峰的工地施工员根据工程进度安排韦杰的工作面,属于监督指导的定作行为。韦杰是在开机前往施工工地点的途中因违规操作,导致自身受到损害,其损害结果应由承揽人即韦云仕自行承担,与本案的两被告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韦云仕夫妻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韦云仕夫妻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韦云仕夫妻不服一审判决,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河池市中院认为,覃宝国取得承包大化县大石山区基础设施建设大会战四级公路建设工程项目的六也乡豆也村至边弄村四级公路工程后,又将其中的路段分包给周山峰承建。在承建中,覃宝国、周山峰经与韦云仕协商后,达成由韦云仕用其自有的挖掘机进行挖土及按工作小时计付报酬的口头协议。该协议达成后,韦云仕及儿子韦杰便开挖掘机入场进行施工。从双方达成的协议和履行的事实来看,符合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故主张韦云仕和韦杰与覃宝国、周山峰属于雇佣关系理由不成立。

    中院认为,在履行承揽合同中,由于驾驶挖掘机的韦杰无操作资格证,加上在去施工工地的途中,存在有违规操作的事实,导致其自身的身亡和机损事实的发生,现请求作为定作人的覃宝国、周山峰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综上,韦云仕夫妻以存在雇佣法律关系诉请覃宝国、周山峰等承担本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判决正确。韦云仕夫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河池市中院最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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