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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确认键机器竟存钱
判决:储户要求退现金 银行就得退
作者:王鑫 贺晓琼   发布时间:2009-01-21 09:57:08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在ATM机上存款引发的纠纷案一审宣判。

   去年7月8日,杨某使用ATM机将1万元现金存入一账户上,输入账户号码后按照机器提示,把钱放进了存款仓,可ATM机经识别后只接受了9400元现金,提示有6张面值为100元的钞票放置有误。之后,其按照存款机提示,一次次调整着钞票的位置和摆放方式,机器终于正确识别了这600元现金。恰在此时,存款机出现提示语“操作超时,存款暂由银行保管”并关闭了存款仓。

   随后,在ATM机自动打印的客户通知书里,没有反映存款金额内容,杨某便立刻致电客户中心反映上述情况,并要求将该款另行调账至另一账户上。结果银行方在查核此情况后,拒绝杨某另行调账的要求,认为存款交易已经完成,三天后通过人工方式将存款调整至杨某存款时输入的接受存款方账号上。

    杨某认为银行无权单方面处分自己的存款,便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退回现金。

   经审理,法院支持原告杨某的诉请,判决银行返还杨某存款1万元。

    庭审焦点

    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

   原告杨某称,自己在尚未确认交易完成的情况下,银行便以“操作超时”单方面确认交易已经完成,并拒绝退还现金,侵害了自己的利益。杨某认为,自己尚未按确认键确认交易完成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视为存款意思表示尚未完成,因此银行与自己的储蓄合同尚未成立,进而无权擅自支配和占用自己的财产,因此起诉要求银行返还。

   被告银行对存款过程和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银行设置存款操作时间,是出于保护资金和交易安全的目的,并无过错。况且,银行已要求杨某到ATM管理中心解决此事,并告知将把该款存入输入ATM机中的账号。因杨某输入的是一个错误的账号,且忘记了密码,杨某要求将该款另行调账至另一账号上,但按银行ATM机挂账的规定,其职能是将资金调账到客户输入的指定账户,不能办理非指定账号的调账。银行根据杨某输入并确认的指令,将存款1万调账至其存款时输入的指定账号,并未实际占有该款,故不应承担返还义务。

   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双方的储蓄存款合同是否成立。该案中,杨某具有存款的意思表示,并将所存之款放入被告设置的ATM机中,银行通过该机接受识别存款并同意杨某存款的意思表示后,双方就对存款的内容形成了合意。后来,杨某因操作存款超时,自动存款机显示“操作超时,存款暂由银行保管”内容,表明存款交易处于待定状态,尚需杨某进一步确认存款交易内容。而银行在杨某未完全完成存款交易的情况下,依据其在自动存款机上输入的信息,通过人工的方式,直接将存款1万元调整至输入指定的接受存款方账号,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则属效力待定合同。

   依照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银行未能举证证明调账行为已经杨某事后追认,故双方形成的储蓄存款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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