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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钱治病天经地义 紧急抢救也不例外
作者:郑冰 王钰   发布时间:2009-01-21 10:06:06


    1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杨某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南京某医院医疗费5.3万余元。

   2008年1月17日,家住南京市雨花台区某生活小区年逾七旬的杨某因突发脑出血被120急救车送往南京某医院紧急抢救,经医院医护人员的全力抢救,杨某终于挽回了性命。杨某在医院重症监护病房治疗至2008年9月11日共花去医疗费27万余元,扣除医保承担部分及其亲属支付的费用,杨某尚欠医疗费5.3万余元。南京某医院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遂将患者杨某告上法庭,要求杨某支付所欠医疗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因突发脑出血被紧急送往南京某医院抢救,双方之间形成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南京某医院履行了紧急抢救治疗义务,杨某应当及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南京某医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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