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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 夫妻二人双双触刑律
作者:黄玉宝   发布时间:2009-02-01 14:30:16


    私自变卖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严重妨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遭惩处。2月1日,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袁某夫妻二人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07年12月26日,缑某向法院起诉黄某、袁某二人,要求支付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款50000余元。立案后,根据当事人申请法院于2007年12月27日依法查封了被告人黄某、袁某家中的塑料颗粒和塑料颗粒加工设备(合计价值约人民币30000元)。当日,二被告人便伙同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和杨某某(均另案处理)将被查封的塑料颗粒变卖给不知情的金某,得款10000余元,用于归还贷款。另外,案件发生后,缑某诉黄某、袁某民事纠纷部分达成和解协议,黄某、袁某已于2008年11月22日将赔偿款25600元给付缑某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袁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并已将人身损害赔偿款支付到位,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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