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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借员工名义按揭买车 逾期还款致员工信用不良
作者:王杨 魏志坚 陈宏勋   发布时间:2009-02-03 14:59:49


    原告邱先生在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公司借用邱先生的身份向银行按揭贷款买车。后邱先生从公司离职,但当他自己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其银行信用记录为不良,经调查得知系被告公司未按时偿还车贷所致。邱先生将原来所在单位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为其恢复名誉,并原告赔礼道歉以及给付违约金18000元。

    邱先生诉称,2003年11月2日,被告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自己签定《合作购买汽车协议书》,约定公司以邱先生的名义出资购买”时代骄子”汽车一辆并办理按揭贷款手续,由被告履行还款义务。购买后,汽车的实际所有权、使用权等由被告享有, 邱先生仅以名义所有人的身份协助被告办理汽车年审、保险等手续,《协议》第八条约定,任何一方违反约定,除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外,还应当赔偿协议涉及车价款10%的违约金。

    2006年,邱先生离开了被告公司,被告结清该车贷款后,邱先生将该车过户到被告名下。2008年10月, 邱先生因经营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时,银行以信用不良为由拒绝了原告的贷款申请。2008年10月13日, 邱先生从银行打印自己的信用报告时才发现,银行不向原告发放贷款是由于被告违反《协议》约定不按时偿还车贷所致,被告逾期期数共计11期。

    原告邱先生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但对原告的银行信用、名誉造成恶劣影响,还将给原告造成无法估量的机会损失和经济损失。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向原告赔礼道歉;被告给付原告违约金18000元。

    此案现在进一步审理当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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