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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丰城市原交通局局长受贿24.7万 一审被判9年
作者:罗应亮 付啸   发布时间:2009-02-05 09:20:47


    2月5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谭中林有期徒刑九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谭中林自1999年初至2008年上半年利用任丰城市物资局局长、丰城市交通局局长的职务之便,在发包工程业务、转让单位土地、提拔重用干部、为下属单位争资等方面多次收受请托人给予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247000元。其中,收受建筑商黄晋的贿赂款106000元;收受建筑商杜启荣的贿赂款36000元;收受村委会书记、下属干部等人的贿赂款105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中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归案后,能主动交待其全部的受贿行为,认罪态度较好,并能积极退赃,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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