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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打猎被查获 投案自首获轻判
作者:司家宏 陈玉春   发布时间:2009-02-05 10:51:27


    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擅自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2月4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一审判处被告人仝青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4月27日晚,被告人仝青伙同他人在全椒县开发区纬二路一带打猎,被正在巡逻的十字派出所民警发现,被告人在逃。2008年6月5日,被告人仝青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所持有的土制猎枪经鉴定,属于枪支。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仝青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应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仝青擅自持有枪支,其行为违反了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上缴非法持有的枪支,确有悔罪表现,依法给予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文中为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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