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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理财 拒付报酬不该
作者:安健 发布时间:2009-02-05 14:27:16
日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委托理财引发的民事诉讼案,判决被告黄俊辉按合同约定向原告谢伟聪支付剩余的232万余元报酬。
2006年12月18日,黄俊辉将托管于某证券公司的账户资产1000万元委托谢伟聪投资股票,并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双方约定,合作期限为2006年12月18日至2007年6月18日,合作期内该账户由双方共同监督,由黄俊辉提供交易密码,双方使用同一交易密码进行查询及交易,账户的交易决策和操作由谢伟聪负责,合作期满或双方协议同意结算时,由谢伟聪将合作账户上的所有股票兑换成现金进行利润分配,黄俊辉获得盈利总额的70%,谢伟聪获得30%。 此后,谢伟聪依约在网上进行了交易操作。2007年6月21日,黄俊辉向谢伟聪支付50万元后,双方因利润分配问题,多次协商无法达成一致。 法院审理认为,以2007年6月18日持有股票的最高价计算,合作账户的实际盈利为942万余元,因此判决谢伟聪可分配盈利的30%,即282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50万元后,黄俊辉还应支付谢伟聪232万余元的报酬及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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