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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货摔成骨折客户不认帐 法院判决双方共同担责
作者:母冰   发布时间:2009-02-10 14:33:31


    运输户刘某为某木业公司装货时从车上摔到地下骨折,公司称刘某擅自上车,从车上掉下造成伤害与公司无关,不同意赔偿。日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民事纠纷,并做出了一审判决。

    从事货物运输业务的刘某诉称,2008年5月31日,其与某木业公司口头约定,为公司运送托架到通州区,公司支付运费700元。当日下午3点,刘某到公司装货。公司经理俞某独自驾驶叉车往货车上装运托架。货物即将装载完毕时,俞某让刘某帮助其上车扶货,就在刘某上车后不久,俞某驾驶叉车猛然推进货物,致使刘某从货车上摔到地下骨折。于是刘某将木业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0.8万元。

    木业公司则辩称,刘某所述不属实。公司经理俞某没有要求刘某上车扶货,刘某擅自上车,其从货车上掉下造成伤害与公司无关,故不同意刘某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应当预见人到货车上,可能会发生危险,但其仍然到货车上,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发生。而木业公司没有在刘某上车后及时制止,造成刘某损害结果的发生。故双方对损害结果负有同等责任。一审判决木业公司赔偿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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