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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打工当保安 参加单位联欢会醉酒摔伤索赔偿
作者:王杨 张丹芳   发布时间:2009-02-11 14:33:29


    在校大学生张某利用放寒假的空闲时间,到北京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工。在参加公司开表彰会后组织的联欢活动中,张某因酒醉在被同事送回宿舍的路上摔伤,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保安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4138.38元。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张某诉称,原告系一名在校大四学生,2008年1月18日放寒假后,到北京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打工。2008年2月2日,该公司开表彰会后组织联欢,原告酒醉后被同事送回宿舍,在送回宿舍的路上摔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医院诊断为左坐骨神经重度损伤,其中腓总神经近乎完全损害。在此期间被告单位仅支付医疗费2000元,原告认为被告对其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至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4138.38元。

    被告北京某保安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并非我公司员工,事发时原告在我公司实习,我公司与原告之间既无劳动关系也无雇佣关系。且在原告醉酒后,是我公司员工将原告护送回宿舍,我公司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我公司也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为原告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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