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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销摩托车 四被告人分别获刑
作者:黄芝芳   发布时间:2009-02-11 15:42:12


    2月11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黄某等4人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不等的刑罚。

    法院查明,2008年8月25日至同年9月10日,被告人黄某伙同杜某、吴某,时分时合,于中午时分,先后在丰城市新城区义明网吧等地,窃得摩托车4辆,赃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590元。其中,被告人黄某盗窃4次,价值人民币21590元;被告人杜某盗窃3次,价值人民币16915元;被告人吴某盗窃2次,价值人民币9945元。窃后,被告人黄某、杜某、吴某分别以每辆400元、280元、250元及500元不同价格均销赃给被告人丁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杜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丁某明知赃物系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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