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私营公司部门经理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1.7万
作者:顾凤涛 张进   发布时间:2009-02-13 13:33:44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文二江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非法所得人民币1720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文二江利用其受聘担任某私营有限公司对外贸易部经理职务的便利,多次故意将该公司货物高价委托给李某所在的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出口,并主动将银行卡帐号告知李某,先后6次收受李某所给的回扣人民币17208元。被告人文二江在因涉嫌其它犯罪被立案侦查期间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受贿的事实,并退出受贿所得的人民币17208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二江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文二江主动交待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认罪、悔罪表现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减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