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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成功对方拒付费用 介绍人索要16万元获支持
作者:张涛   发布时间:2009-02-13 15:29:47


    2月12日,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居间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被告蔡某支付原告朱某居间费用1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1年1月15日,原告朱某经朋友介绍将涪(陵)丰(都)北线9号公路段工程介绍给被告蔡某经营,口头约定介绍费按工程款结算总额的4%由被告蔡某付给原告。此后,被告蔡某成了涪丰北线9号公路段的实际施工人。

    2007年2月15日,被告蔡某根据约定,给原告朱小放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条,今欠到朱某人民币壹拾陆万元。同时在该欠条的左下方注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未结工程款未付所以未支付朱某欠款,公路缺陷期满付清工程款后付清。2007年12月25日结算涪丰北线公路9号段工程款为人民币4022354元。

    法院认为:原告朱某把涪丰北线9号公路段介绍给被告蔡某承包经营,口头约定蔡某承包工程后,以该工程结算工程款的4%支付原告朱某居间介绍费,此后,被告蔡某成为了涪丰北线9号公路段的实际施工人,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关系成立,原告朱某的居间行为并不违反法律,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据此,法院依法做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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