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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凌晨时分盗窃ATM机内钱款换来11年牢狱生活
作者:辛成   发布时间:2009-02-19 15:26:35


    2月19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起盗窃案,被告人刘某盗窃ATM机,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08年10月18日0时许,在该市江干区九堡镇杭海路中国银行九堡支行自助银行内,用随身携带的一把折叠小剪刀和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撬挖自助银行内两台ATM机,后被当场抓获。经清算,案发时自助银行内的ATM自动存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84000元,另一台ATM自动取款机内有现金人民币124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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