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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为10元车费起争执 夫报仇打伤司机赔万元
作者:李祖旺 发布时间:2009-02-23 08:59:25
妻子打的时对10元的士车费心存疑问,即与司机发生争执,丈夫知道后,便找司机为妻子出气,致使司机头部受伤。司机治好伤后,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2月20日,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判决丈夫李光明赔偿司机江强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物(眼镜)损失费、鉴定费共计1万元。 2008年国庆期间,江强驾驶出租车将李光明的妻子载到公园,计价器显示10元,李光明的妻子因计价问题与江强发生争执并投诉到出租车客管处,后经质量监督局检查江强所驾驶出租车的计价器不存在问题,客管处也将该情况做出了说明。同年10月14日,李光明为给妻子出气,与江强发生厮打,致使江强头部受伤。江强为治疗头部伤情,住院19天,支付医疗费8000元,住院期间由其妻护理。11月2日江强出院,医院建议休息一周。经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江强的伤情为轻微伤偏重。之后,江强向法院起诉李光明,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光明的妻子因出租车计价问题与原告江强发生争执,经客管处核实原告江强所驾驶的出租车计价表没有问题,对此情况客管处也向被告李光明的妻子进行了说明,但被告李光明仍与原告江强发生争执、撕打,并致原告江强头部受伤,造成原告江强轻微伤偏重之后果,其侵权行为显属故意,理应承担完全责任。故对原告江强主张的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财物(眼镜)损失费、鉴定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但对原告江强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而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均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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