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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驾车不避让行人酿事故 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29 09:20:39


    本网讯(廖华英)  一男子在集镇路段驾车不当心,将横过马路的行人撞倒并造成其当场死亡。日前,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钟文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9日早晨,被告人钟文驾驶赣M-Z5055“本田”小轿车,沿105国道由南昌向丰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大港集镇1758KM+400M路段时,将横穿国道的行人徐水莲撞倒,造成徐水莲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拨打了120和110的报警电话,并配合公安机关取证调查。经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钟文在行人横过道路时没有避让,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钟文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6864元,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即由被告人钟文和保险公司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8800元,其中被告人钟文赔偿了618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钟文从轻处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钟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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