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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四万元汇款收据引纠纷 得利不当被判返还
作者:富心振 闵浩德   发布时间:2009-02-23 13:35:33


    仅凭一张“中国邮政汇款收据”,本人说是借款,对方说是还款,由此双方对簿公堂。2月23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收款人王先生应返还汇款人马女士人民币3.2万元。

    2006年12月13日,王先生在云南做生意时要求马女士汇款,马女士通过中国邮政将4万元汇入王先生的指定帐户。之后,在2007年3、4月间,王先生给了马女士8000元,余款3.2万元一直未给马女士。后马女士多次向王先生催讨,王先生拒不归还。2008年12月,马女士以王先生拒绝返还钱款,侵犯其合法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王先生返还此款。

    法庭上,针对马女士的诉讼请求,王先生辩称,收到的马女士4万元汇款是事实,但此款项是马女士的还款。因此,请求法院驳回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质证中,马女士陈述,当时,自己因与王先生的情人是小姐妹关系而出借。而王先生对马女士递交的“中国邮政汇款收据”以证明汇款的事实没异议,但陈述以前马女士曾向其借款4万元,自己在云南做生意经营状况不佳,而要求马女士汇款,后经营状况好转后给了她8000元。同时,王先生对马女士曾向其借款的时间及原因称已记不清了,借条已还给马女士。而马女士对此均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对汇款及部分款项支付的事实,陈述一致。王先生认为马女士汇款是归还其此前的借款,但不能提供任何证据;再从王先生在事后给付马女士部分款项的情况来看,其陈述不符合客观情理。现马女士对王先生占有此款系不当得利,要求返还的主张和递交的证据,较王先生的陈述更符合情理和证据优势。

    据此,对于马女士的诉求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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