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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因漏诊延误患者抢救被判赔偿17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4-03-26 15:34:11


    本网讯(闻锐)  中年男子住院治疗心血管疾病3天却越治越重,转院方检查出其还有血管瘤,后肿瘤破裂不治身亡。患者3亲属以初诊医院未做全面细致的检查及会诊、存在误诊并延误抢救时间导致亲人亡故为由起诉索赔。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医院赔偿3原告因其近亲属袁某死亡所发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1364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鉴定费及因做鉴定支付的住宿费、交通费9288元;并承担5800元案件受理费中的5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19日上午,袁某因心慌、胸闷在某医院心血管科住院治疗,22日晨转院至市医院,检查结果为主动脉夹层血管瘤破裂。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0时许死亡。死者袁某之妻、女、母亲以初诊医院误诊误治耽误抢救、有医疗过错、有的医生无医师资格为由起诉索赔30万元,并要求医院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医院辩称: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未违反任何规范,不担任何责任;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医院申请对此做医疗事故鉴定。

    去年6月,北京某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认为初诊医院在袁某入院后未完善必要的辅助检查、转院时间有一定的延误,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对袁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过错),该过失与袁某死亡有次要程度因果关系,参与度理论系数值为25%;对经治医师是否取得医师执业证未予评价;对是否存在伪造病案材料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作为诊疗过失已作鉴定分析。

    原告据此鉴定提出质证意见:该法医学鉴定意见已证明初诊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但鉴定中“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这一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鉴定人无资格鉴定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初诊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存在100%的因果关系,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查明,袁某系城镇居民,患病后共住院4天;事发时,其女儿已满18周岁,其母亲系农民、年满76周岁、有抚养义务人5人。所发生的经济损失有:死亡赔偿金515100元、丧葬费21418.5元、袁母的抚养费6776元、尚未报销的医疗费13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元、护理费282.2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原告已支付鉴定费7650元,因做鉴定而支出的交通费及住宿费计1638元;在袁某转院过程中支付交通费900元,原告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但该项属原告必须支付的费用,应在赔偿范围之内。

    法院审理后认为,三原告所诉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告医院的工作人员无论是否取得执业资格,其所实施的医疗行为存在的过错程度,以及是否存在伪造病例的行为,均已由北京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分析并作出鉴定结论,当事双方对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的资格均无异议,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纳。三原告关于“袁某自身疾病严重、死亡率高”的鉴定意见不具备科学性、所鉴定的因果关系没有依据的主张,与所提出的“法医学鉴定意见已经证明医院的医疗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这一主张自相矛盾,故本案应根据案情的客观情况,综合分析予以取舍。

    原告关于被告医院负全部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客观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为确认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应当申请相关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分析鉴定,故所付鉴定费、交通费及住宿费应由过错方予以赔偿。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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