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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无力支付嫖资临时起意杀害“小姐”领刑12年
作者:胡海容   发布时间:2009-02-24 14:21:48


    林永强接受一家足浴店服务员郭某的色情服务后,却又无力支付嫖资,遂起歹念持刀杀人。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对杀人未遂的林永强做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对于郭某提起的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要求林永强赔偿医疗、交通、伙食补助等费用共计24205.6元。

    2008年7月30日凌晨1时许,安徽来沪打工的林永强至上海市杨浦区通北路的一家足浴店,要求店内服务员提供色情服务。服务员郭某将林带至另一处房内提供色情服务。事后,因无钱支付嫖资,林永强即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威胁郭某并欲离开,郭见状大声呼救,林永强遂持尖刀先后戳刺郭腹部及割划郭颈部,并用双手用力掐郭颈部直至其不动为止。随后,林永强窃得郭某所携移动电话一部并反锁房门逃离现场。当郭某从昏迷中清醒后,奋力将被反锁的房门弄开并逃回足浴店,并经他人报警后送往医院救治脱险。经鉴定,郭某伤势构成轻伤。

    2008年11月,杨浦区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而郭某也于2009年2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民事赔偿。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永强对郭某以尖刀戳刺腹部、割划颈部及用力掐其颈部等方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未遂并具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此外,对于民事赔偿案件,法院认为,林永强因犯罪行为对郭某的身体造成伤害,理应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遂判决林赔偿郭某医疗费人民币23,633.60元、交通费人民币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6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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