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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工作屡碰壁 劳动者告中介退费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9-02-26 09:52:56


    原告钱某与被告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后经被告介绍了几次工作,钱某均未能顺利就业,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服务合同并归还中介费及其他费用。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

    原告钱某诉称,2008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被告一再强调并示明,一直让原告满意为止,上岗为止,每月有3千元收入。结果被告未履行其承诺,致使原告损失很大。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判令被告归还中介费290元;被告支付原告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00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该有限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约定,先后两次为原告介绍工作,但均由于原告自身原因无法胜任工作。原告要求支付住宿费及交通费的请求也没有法律依据。且合同未到期,故不同意解除合同,愿意继续为原告提供服务。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7日,原、被告签订《求职服务合同书及收款单》,合同约定钱某未被单位录用,并有正当理由的,被告应当继续为钱某服务,直到本合同签字满一年为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290元的费用。2008年11月,被告介绍原告到某货物托运公司上班,同年11月14日,原告离职。原告离职后因找工作发生了住宿费、交通费等费用共计1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合同,属合法有效。由于服务合同以双方互相信赖为基础,庭审中,原告表示与被告之间分歧加剧,尽管被告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但双方已无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支持。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为原告提供了就业工作的机会,且原告也已正式上岗,原告理应向被告支付报酬,故其主张返还中介费29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同时由于原告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没有证据证明,故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所签合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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