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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骗未果强抢他人罪责难逃 十年思归投案自首
作者:向亮   发布时间:2009-02-26 10:37:21


    日前,以“碰瓷”方式行骗未果强抢他人财物后逃逸十年的唐某,在亲人的陪同下投案自首,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以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潜逃十年,悔悟思归的“回头浪子”得以从轻发落,终于了却了一块负罪生活的“心病”。

                       密谋“碰瓷”骗钱财

    1998年12月3日晚8时许,被告人唐某同被告人谭某、伍某、侯某、姜某、赵某、陈某(均已判刑)在云阳县高阳镇陈某家吃完晚饭后,谭某、侯某提出用摩托车去挂别人的车,然后向其要钱,几人沆瀣一气,一拍即合。

    商量好作案计划后,唐某七人分乘三辆摩托车从云阳县高阳镇街道出发,沿小江电站向白龙乡方向行驶,在白龙乡道班上段弯道处拦住从奉节方向驶来的渝F60470双排座货车,除赵某外,其余六人假以摩托车被撞为由,向驾驶员王某索要现金,王某不从即遭殴打。乘客刘某出面劝解亦被殴打。尔后,唐某七人强令驾驶员王某及车上的乘客刘某、史某、王某等下车,蹲跪在公路边,对其进行殴打、搜身,抢劫现金6000.00元后逃离现场。

                        潜逃10年寝食难安

    虽然唐某侥幸逃脱追捕,但是内心的压力一直折磨着他。为洗刷内心深深的罪恶感,他在湖北省当阳市河荣镇从事建筑业期间,主动帮助当地多名农民工就业。

    同时,害怕被抓住也让他寝食难安。在案发后的十年内再不敢有任何违法行为。担心一不小就被人家发现自己有前科。

    这种日子过了十年,唐某终于觉得自己承受不了了。在家人的劝说下,他选择了自首。

                      投案自首获得宽大处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抢劫罪,本应受到严厉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唐某系初犯,犯罪后投案自首,在逃期间主动帮助其他农民工,并且其认罪态度好,愿意接受刑罚处罚。云阳县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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