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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岁高龄老翁寻档案状告原单位索赔十万
作者:韩涛 发布时间:2009-02-26 10:56:04
原告孟某因多年前接受劳动改造,导致档案滞留原单位,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一案。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孟某诉称,其因犯罪被劳动教养,劳动改造解除后,本应按规定重新返回被告处工作,但被告不予接收,同时亦不将原告的档案移交街道办事处和派出所,致使现年已经82岁高龄的他成了没有档案的黑人。现孟某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北京某饮食集团公司辩称,原告先后在该饮食公司所属的两家餐厅工作。1959年9月,原告因犯罪被收容劳动教养三年,随即单位将其开除。之后原告因战备疏散被遣返回原籍务农。1982年原告户口迁回北京。依据当时国家档案管理政策,原告因刑事处分被开除后,其档案仍继续留在原工作单位,且原告档案一直在被告处。由于在特定的历史时间,原告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和街道办事处都不接收原告档案,且个人依法不能持有档案。因此在没有接收单位的情况下,原告档案留在原工作单位。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53年至1959年分别该饮食公司的餐厅、饮食管理处等单位工作。因犯罪被收容劳动教养,后北京市西城区服务公司对孟某做出开除的行政决定。原告解教后,1982年原告的户口迁回北京。现原告的档案在被告处保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被开除后,被告有义务在其档案无单位接收的情况下妥善保管原告的档案。现原告的档案保存的完整无缺,被告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原告曾就档案问题以及工龄计算等问题向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未找过被告解决。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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