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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子取走祖母钱 未经同意判侵权
作者:申文娟 刘松年 杨波 发布时间:2009-02-27 09:10:25
2月24日,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祖孙之间的侵权纠纷,判决被告赵军龙向原告祖母返还4.3万元存款,并赔偿提前取款的利息损失359元。
原告吴秀珍与被告赵军龙系继祖母、继孙子关系。2008年1月15日,75岁的吴秀珍把4.3万元存入银行,存期三个月,但未设密码。同月30日,赵军龙拿着吴秀珍的户口本到银行将该4.3万元提前支取,造成利息损失300余元。赵军龙辩解说自己取款当日就将本金和利息全部交给了原告,却未能提供证据。吴秀珍始终坚持说被告没有把钱交给自己,于是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返还4.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赵军龙未经原告同意擅自提前将本属于原告所有的定期存款本息从银行取走并占为己有是侵权行为,并且给原告造成利息损失,按照法律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并赔偿损失,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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