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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校级特派员”称销售军密系列产品忽悠110万
作者:闫洪烨   发布时间:2009-02-27 11:27:17


    因认为对方用欺诈手段使自己签订合同,张先生将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杨先生诉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了该案。

    据了解,原告张先生诉称:2007年12月,其在章某的介绍下与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先生签订《区域总经销合同书》。在签订合同过程中,章某声称自己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大校级特派员。某公司在合同中称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技术安全研究所信息安全产品专业推广机构,其销售的产品为军密系列产品,有军队的强大支持。但张先生后来了解到,章某并不具有大校级特派员身份,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技术安全研究所也并未授权某公司作为其产品推广机构,也未参与经销合同约定的推广事务,某公司与张先生签订的合同也并未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存档。

    因此,张先生认为,某公司以欺诈的手段,使自己陷入错误意思表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合同应被撤销。此外,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先生直接收取自己50元万,根据公司法规定,属于法人与股东之间的混同,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张先生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其与某公司签订的《区域总经销合同书》,并返还自己已支付的110万元,并要求杨先生对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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