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擅登押款车遭枪指状告振远护卫中心
作者: 窦娟   发布时间:2009-03-05 13:42:33


    今日上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因女子擅登押款车被制止后受伤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最终被告振远护卫中心赔偿原告张女士医药费、误工费共计二百元,至此本案顺利调解结案。

    张女士称,2008年9月6日,自己在北京市通州区翠屏北里底商吃饭时,被告振远护卫中心一辆押款车将张女士的自行车撞倒,于是张女士去找司机史某说理,但史某将自行车扔到路边。张女士感到非常气愤,就拉开押款车的车门随即坐在驾驶座上,史某便一把将张女士从车上拽下,造成张女士受伤,此时有一保安拿着枪从副驾下来,并用枪口指着张女士,给张女士造成极大的惊吓。张女士起诉要求被告北京振远护卫中心及司机史某某赔付我医药费130元、误工费12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被告振远护卫中心代理人辩称:当时我方的押款车正在执行任务,拐弯过程中不慎将原告张女士的自行车碰倒,司机见状后下车将车搬开,但张女士却认为是我方故意摔她的自行车,突然趁我方不备,登上了押款车,并坐在驾驶室内不肯下来,因情况紧急,按照北京市公安局下发的文件,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必须保证车内款项的安全。将张女士拽下车后,因不知张女士到底有何目的,我方人员持枪对其进行正当警戒,但是枪口朝天,没有如张女士所说枪口对人。所以,我方的行为是正当的职务行为,没有过错。

    经庭审得知,在事发后双方均报警,后在派出所做了笔录,经派出所协调,双方就自行车损失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振远护卫中心赔偿张女士五十元。而对于人身损失,因当时张女士要求5000元过高,振远护卫中心没有同意。

    经法庭调解,最终原告张女士放弃了精神损害抚慰金及误工费过高部分的赔偿请求,同意被告振远护卫中心赔偿其医药费及合理误工费共计二百元,并由被告振远护卫中心承担本案费用二十五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