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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住房屋者自称是房东 诈骗租赁费领刑受罚
作者:王杨 徐福安   发布时间:2009-03-05 13:47:17


    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李某本来借住顾某某租赁的房屋,但其却冒充该房房东,与洪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租赁费,最终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北京市顺义区石园西区某号楼房系由顾某某承租,被告人李某在此借住。借住期间,李某为骗取租金,向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出租信息,欲将该房屋出租。2008年7月17日,被害人洪某某通过北京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到该房屋内看房。李某慌称其本人为该房屋所有人,取得对方信任,与洪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骗取洪某某租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4 000元。李某将赃款挥霍,后被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故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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