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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卖三斤香蕉致顾客损伤 一水果摊主赔进二万五
作者:王春生   发布时间:2009-03-13 14:29:59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的一位水果摊主为了卖出3斤香蕉与顾客发生争执并致人损伤。近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郭某赔偿原告张女士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5806.54元的70%,即25064.58元。

    2008年2月9日下午15时许,张女士到位于某市场内郭某的水果摊处购买香蕉,因当时郭某不在,由帮忙照看果摊的他人为张女士分割了3斤香蕉,称好后,张女士嫌多不愿购买,并准备离去。这时摊主郭某赶到,以香蕉分割后不易再出售为由,不让其走,并上前去锁张女士的自行车,而张女士拦着不让。争执过程中,两个人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自行车翻倒在张女士腿部上,致其左踝关节内外踝骨折。张女士为此住院治疗26天,花费4000余元。后经对张女士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买卖香蕉应遵守买卖公平、自由交易的原则。被告在原告欲走时强行锁车,导致双方倒地原告受伤的后果,被告的锁车行为本身存在违法性,又是原告致伤的主要原因,为此被告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自身亦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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