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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称蜂产品服用后不适 状告企业欺诈
作者:敖颖婕   发布时间:2009-03-15 10:35:18


    一个星期内接连两次购买了价值3820元的蜂产品,次日就向生产企业提出索赔要求。更不合常理的是两次的购物过程都被偷偷摄像。在索赔要求被拒后,这名“消费者”把生产蜂产品的企业和曾经对该企业和蜂产品进行过介绍的报社一起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蹊跷的买卖合同纠纷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驳回“消费者”诉讼请求的判决。

    2008年6月28日,上海森蜂园蜂业公司在嘉定乐购店所设的柜台接待了一名顾客。他在向促销员询问蜂产品的功效、价格时,有意无意地把话题引向曾经在2007年9月刊登过森蜂园公司专题报道的上海某报,并诱导促销人员指认那天的报道是对森蜂园公司产品的广告宣传,接着买下了森蜂园蜂胶礼盒、森蜂园蜂王浆等价值2000元的蜂产品后离开。7月4日,这个名叫刘茂春的顾客又出现在同一个柜台,重复了一星期之前的举动,然后又买了1820元的蜂胶礼盒。

    第二天,森蜂园公司接到了刘茂春寄来的一封索赔信。二天后,森蜂园公司的副总经理收到了一条刘茂春发来的短信,内容同样是要求公司赔钱。刘茂春声称他购买的蜂产品送人后服用者出现不适症状,村里的医生诊断下来怀疑是过敏。森蜂园公司没有理睬刘茂春的要求,于是未能如愿的刘茂春把森蜂园公司和上海某报社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森蜂园公司“退一赔一”,赔付7604元,上海某报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法庭上,刘茂春出示的证据材料中有一张摄录入购物过程的光碟,称这是他当时新买的手机戴在手腕上无意中拍摄下来的。一审法院对这起案件审理后,认为刘茂春的行为不属于正当消费行为,遂作出了驳回刘茂春诉讼请求的判决。刘茂春提出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上海某报社的报道仅涉及森蜂园公司获得何种质量认证以及对蜂产品知识及效用的介绍,且介绍内容均摘自相关文献,所有内容均未涉及森蜂园公司的蜂产品具有何种疗效,刘茂春所称森蜂园公司在宣传、销售产品过程中对其实施欺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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