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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短信诈骗受害者被骗走2.6万 起诉建行被驳回
作者:杨洁 发布时间:2009-03-13 15:45:34
原告林某与天津某制造公司有业务关系,2008年11月3日,他接到手机短信,要求他将26500元货款汇入天津公司账户,他依照短信提供的帐号汇款后,竟发现自己成为短信欺诈的受害者。林某认为建设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谨慎义务,起诉要求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返还不当得利26500元,日前,经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设银行某支行在交易过程中没有过错责任,故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林某诉称,2008年11月3日,我接到有业务关系的天津某制造公司要求汇款的电话,几分钟后,我接到短信,让我把26500元货款汇到短信中指定的帐户内,随后我到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办理了汇款手续,工作人员操作后告知我对方帐号被冻结,且开户帐号是深圳,由于被告中国建行银行某支行工作人员未尽到审慎义务,使我受到财产损失,我起诉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26500元。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辩称,我单位是依据原告林某提供的汇款单姓名、帐号、金额进行正常的汇款程序,未出现错汇情况,我单位没有过错,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林某在汇款交易中没有谨慎审查收款方信息的真实性,被告中国建设银行某支行依照原告林某亲自填写的汇款单姓名、帐号、金额将款汇出,没有过错责任,不应当承担返还义务,故判决驳回原告林某的诉讼请求。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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