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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一组织卖淫案终审宣判 主犯被判无期徒刑
作者:汪次安   发布时间:2009-03-18 15:28:21


    今天,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院委托,对一组织卖淫案进行终审宣判,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李检锋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其余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3至8年,并处罚金1至3万元。

    2007年7月至2008年2月17日间,被告人李检锋先后纠集被告人李光健、李被峰、李小仔、李小平、莫小梅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将小敏、丹丹、阿玲、小雪、阿平(均为化名)等人安置在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等地方居住,多次组织她们到韶关市武江区沙洲尾、曲江区马坝镇等地方进行卖淫活动。

    2008年12月26日,韶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检锋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李光健等5名被告人,在李检锋组织卖淫的犯罪中分别充当司机、看守、记帐人等角色,协助李检锋组织多名妇女多次进行卖淫,起帮助作用,其行为均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中,李光健、李被峰使用强奸、殴打阿玲的手段协助组织卖淫,属于情节严重。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检锋、李被峰不服,向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韶关中院的一审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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