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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起纠纷小商户告大公司 法官调解双方再携手
作者:韩羽枫   发布时间:2009-03-19 09:56:53


    经营“我爱我家”品牌灯饰引发纠纷,北京居美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与加盟商个体户周某为特许经营展开拉锯战。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因势利导化解长期积怨,双方重新合作。

    2007年6月12日,全国灯饰加盟行业的领头羊北京居美之家灯饰有限公司与吉林省白山市一个体工商户周某签订加盟合同,约定了居美之家公司授权周某开设“我爱我家”儿童灯饰专卖店及“我爱我家”商标、商号、专卖店体系、经营管理制度、营销方案、规范使用权和专卖店体系之系列产品经营权。在品牌使用费及返利奖励中约定,周某于签订合同之日起向居美之家公司一次性付清品牌使用费八千元,是周某获得经营授权许可之费用,该费用自周某第二次进货起按累计进货量,每增加二万元返还一千元,该费用返完后累计进货达四万元补贴广告费二千元,累计进货达到八万元,送装修费四千元。合同有效期内,商品在无脏残、未使用、在每次进货之日起三个月后六个月内周某可提出换货要求,周某提供明细并承担运费。合同还约定所进居美之家的灯饰不计入返还品牌使用费。合同签订后,周某按约定交付品牌使用费八千元。

   此后,周某与居美之家公司就所供产品是否符合约定产生争议。周某认为,居美之家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我爱我家”灯饰产品;居美之家公司认为货物完全按照周某的订货要求供货。双方协商未果周某以居美之家公司提供约定货源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由诉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与居美之家公司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返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居美之家公司并未宣称拥有“我爱我家”注册商标,周某认为居美之家公司构成欺诈,证据不足。关于周某认为居美之家公司未能提供合同约定货源的问题。由于双方合同中约定周某进“居美之家”家饰灯不计入返还品牌使用费。故该公司行为并未违返合同约定。周某要求撤销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周某作为经营者应该知道其不仅享投资收益,还应当承担经营风险。居美之家公司并未存在违约行为,周某的经营损失不应由该公司负担。现周某要求双倍返还品牌使用费、房屋租赁费、货款的诉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驳回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周某不服,以同样理由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受理后,承办法官经过认真阅卷未发现一审判决有疏漏,考虑到外地当事人诉讼成本较高,避免持续增加诉讼成本,承办人通过电话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在听其倾诉后引导双方纠正错误观念,走共同合作共同发展的道路。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初步达成了重新合作的意向。双方当事人因为长期以来的积怨,见面后发泄不满,有控制不住情绪的趋势。承办法官将双方分开冷静情绪,再次逐一做了工作,并陈述利害关系。经调解双方起草了和解协议,居美之家公司为周某调换货物。

    最终,双方重新启动了以往因矛盾而终结的合作,推开了重新合作之门。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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