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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后逃逸致1人死亡 投案自首获轻判
作者:周军 江显蕴   发布时间:2009-03-19 15:27:07


    将人撞倒后,害怕担责弃车逃跑,致被害人因未能及时抢救而死亡。3月19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高俊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12月9日19时40分,被告人高俊乘坐由周某驾驶的小轿车来到弋阳县广场0793商务宾馆附近,当周某下车与人交谈时,无驾驶证的被告人高俊便坐到正驾驶位置,把车发动后便撞倒正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黄某。案发后,被告人高俊弃车逃逸。黄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县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高俊负此事故全部责任。2008年12月18日,被告人高俊在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俊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弃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高俊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但由于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发后未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故适用减轻处罚不妥,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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