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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小事犯命案 逃匿五载终落网
作者:潘春秀   发布时间:2009-03-19 16:37:11


    3月19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韦世干犯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韦世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韦世干,别名“马干”、“恒干”,小学文化,农民。

    2003年7月5日晚,被告人韦世干与苏志华、陈雷(均另处)在上思县县城“夜沙龙分部”酒吧二楼喝酒,期间韦世干下楼,在下楼时与被害人农某某碰撞而发生争执,双方经保安劝架后散开返回座位,后被告人韦世干向苏志华、陈雷提议去教训农某某,二人表示赞同,于是三人各持一把牛角尖刀尾随至大门外拦住农某某并持刀朝农某某身上连捅数刀,致其左肋部、左腹部股沟中部等部位受伤,农某某受伤后往酒吧内跑,被告人韦世干、苏志华、陈雷持刀继续追赶,后被他人阻拦离开现场,作案后韦世干将牛角尖刀藏于他人的住房窗口处。农某某被他人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农某某系被锐器刺伤胸腹部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告人韦世干于第二天逃至广东、浙江等地躲藏,于2008年9月14日被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韦世干因小事与他人发生争执而持刀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中被告人韦世干提出犯意,组织另两同案人实施犯罪,并持刀捅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韦世干曾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4月26日被上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韦世干在作案后,逃避法律制裁,逃匿长达五年之久,无悔罪表现,社会影响极坏。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韦世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1700元。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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