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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结帐时遭到他人殴打 京客隆被判赔4700元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9-03-24 10:13:27
在京客隆公司购物结帐时遭到他人殴打,认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于先生将京客隆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京客隆公司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其赔偿于先生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4700余元的判决。
2008年7月15日,在京客隆公司经营场所收银台附近,于先生因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有激烈身体接触而受伤。事后,于先生的母亲报警。 同年9月8日,于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购物结账时因制止一“加塞儿”男子而被其打伤。京客隆公司在事件的发生过程中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现打人男子下落不明身份无法确认,故诉要求京客隆公司赔偿医疗、误工等费用共计1.69万余元。京客隆公司辩称,事发起因是于先生先动手打人,后双方互殴致伤。公司人员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尽到了相应义务,不同意于先生诉请。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京客隆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于先生到京客隆公司购物,京客隆公司负有保障于先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其中包括防范制止第三人的侵害。从于先生在京客隆公司结账时被第三人打伤的结果可推定京客隆公司有过失,未尽到防范制止第三人侵害顾客人身安全的保障义务。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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