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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保安为制止自行车穿行出手伤人
作者:史建颖   发布时间:2009-03-25 16:02:52


    童林本欲推自行车穿行轻纺市场,不料商场保安李啸发现后进行制止并发生争执,李啸扇了童林一耳光。童林将李啸和轻纺市场一起告上法庭,3月24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轻纺市场赔偿童林各项费用共计1981元。

    李啸系上海轻纺经营公司雇佣的保安。2008年8月的一个下午,李发现一女子推着自行车从7号门进入轻纺市场,由于商场规定不允许自行车穿行,李遂上前制止,该女子却试图强行横穿市场,李啸凭力气大强行推了该女子的自行车从原路返回后,要求其至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童林拒绝双方发生推搡,情急之下,童林在李啸的手臂上咬了一口,疼痛之下李顺手扇了童林一巴掌。经验伤,童林为左耳软组织挫伤,后童林从普陀区中心医院转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进行医治。后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童将李啸和其所在的轻纺市场一起告进嘉定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

    嘉定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童林和李啸在相互推搡过程中,造成童林受伤,童林和李啸均有过错。审理中,双方均认可童林咬被告李啸后,李挥手扇了童一巴掌,故本院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和过错的程度,确定原告承担30%的民事责任,被告李啸承担70%的民事责任。由于李啸是上海轻纺经营公司雇佣的员工,其致原告损害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发生的,上海轻纺经营公司表示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故李啸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上海轻纺经营公司承担。关于童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鉴于伤势较轻,对其精神上尚不构成需要进行精神抚慰的程度,故本院对此主张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上海市轻纺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赔偿童林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1981元,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文中人物均化名)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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