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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工失职病人坠楼 家政被判赔偿15万
作者:高志海   发布时间:2009-03-26 10:30:03


    因护工疏忽,致病人曹某坠亡。为此,曹某子女将医院及家政公司一并告上法庭。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家政公司赔偿曹某子女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5万元的判决。

    2008年6月8日晚,曹某因吞咽困难入某医院住院治疗,当月16日凌晨4时许,曹某不明原因自高空坠落导致死亡。

    后曹某子女将医院及家政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要求医院与家政公司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7万余元。

    医院称,护工系曹某子女自行委托,患者治疗中,医院按二级护理规范,护士2至4小时巡视病房一次,完全尽到了医院应尽到的责任,不同意曹某子女的请求。家政公司称,虽然双方订立了护工合同,但当月13日合同期满后曹某子女一直未交纳护理费用,根据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超出交款期限没有续交,视为合同终止。基于曹某年迈,子女不在身边,公司只是尽了人道主义的看护,对死者坠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家政公司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家政公司接受曹某家属的委托,对在治疗中的曹某进行24小时护理,且委托合同中约定明确,现因在护理中家政公司工作人员出现疏忽,致使曹某离开病床床位时护理人员未发现,未能阻止曹某高坠,故致使曹某在医院住院治疗期间高坠致死,承担护理义务的家政公司负有一定责任。曹某自行从高楼坠落,其本人对自身行为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虽家政公司认为其与曹某家属所签护理合同已经终止,但在合同到期后,家政公司所派护理人员并未撤离,而是继续为曹某提供护理服务,曹某及其家属接受了家政公司提供的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合同关系,且对合同内容未作新的约定,应认定曹某家属与家政公司约定的委托合同继续适用。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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