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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因强光刺眼不慎跌落地铁索赔4万余元
作者:杨丽萍   发布时间:2009-03-26 14:44:02


    在等候地铁时,适逢车强光刺眼,不慎跌下站台遭撞伤。陈女士认为,地铁公司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管理单位,应对致害后果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故将地铁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该起案件。

    原告陈女士诉称,2009年1月14日上午,其在地铁建国门站候车时向地铁涵洞内瞭望,适逢车强烈灯光刺激,不慎跌下站台,后被进站车辆撞击头部导致昏迷。事发后,被告将原告送往医院,但未支付任何医疗费,未进行看望。

    被告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管理单位,应对地铁运营中发生的致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现要求被告按照80%的责任比例,就原告由此事故产生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进行赔偿,合计31058.7元。另,原告由此事故造成严重心理伤害,故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诉讼费被告承担。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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