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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后殴打对方当事人 诉讼代理人被罚款并赔偿
作者:王喆 刘勇 发布时间:2009-03-30 14:24:39
因庭审结束后谩骂并殴打对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朱淑芹在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以1000元罚款后,被判民事赔偿对方损失近4200元。因朱淑芹未履行判决,日前,被打伤者范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2008年4月,范凯因一起所有权纠纷与郝文明进行诉讼,诉讼中朱淑芹是郝文明的代理人。同年6月5日,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庭审结束后,朱淑芹在法庭门口先对范凯进行谩骂,继而打范凯头部,范凯经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后神经性反应。朱淑芹经法官批评教育当场认错,并表示愿意向范凯道歉,并负担医疗费用。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朱淑芹的行为处以了罚款1000元的处罚。 此后,范凯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将朱淑芹起诉至朝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共计7189.06元。庭审中,经法院传唤,朱淑芹未到庭应诉,法院经审理后缺席判决朱淑芹赔偿范凯医疗、交通、误工等各项损失共计4197.06元。因判决生效后,朱淑芹未履行判决。 日前,范凯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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