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炼山造林燃柴草引发火灾 投案自首获轻刑
作者:张春平 宋英   发布时间:2009-03-30 16:23:15


    江西省分宜县凤阳乡沔村李某(男,52岁)为炼山造林,在自家的山上点燃柴草,引起一场森林火灾。3月27日,分宜县人民法院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1日上午,被告人为炼山造林,与妻子先后来到该村坑背山场。被告人将已伐倒在山上的柴草堆成堆,用自带的打火机将柴草点燃,虽事先设了约4米宽的防火带,但因火势较大,经奋力扑救后仍然引起森林火灾。后经分宜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现场勘测,过火有林面积5.36公顷(80.40亩)。案发后,被告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火烧柴草的行为可能引起火灾,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面积5.36公顷(80.40亩),情节较轻,其行为构成失火罪。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参与山火扑救,且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针对山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的态势,建议:一要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用火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二要对林区加强严查、防控,建立林业安全防火预警机制。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