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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戴梦得拆借资金扰乱金融秩序被判还款800余万
作者:常鸣   发布时间:2009-04-01 08:42:48


    向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美金后,以该笔钱款“转嫁”成为股权为由拒绝归还,为此北京戴梦得首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北京戴梦得公司)被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至法院。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北京戴梦得公司向不具有对外出借资金资质的企业借款,扰乱了金融秩序,合同应属无效,北京戴梦得公司被判返还该笔借款。

    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外服集团)起诉称,2000年6月2日,该公司与北京戴梦得公司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外服集团向北京戴梦得公司提供100万元美金的借款,并将该笔借款拨入北京戴梦得公司的指定帐户,期限1年。协议签订后,外服集团按照当时的汇价,将等值的人民币汇入进戴梦得帐户,但在协议签订后北京戴梦得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推托还款。

    外服集团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戴梦得公司归还借款人民币8264800元和相关利息1281877.20元。

    北京戴梦得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属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外服集团当初出资设立境外独资企业意大利欧罗普公司,但由于经营不善破产,法院依法拍卖给中宝戴梦得公司,外服集团为了参加竞买,以向中宝戴梦得公司借款的形式提供资金完成竞买。北京戴梦得作为中宝戴梦得的子公司,与外服集团签订借款100万美元的《协议书》,意大利新欧罗公司成立后,外服集团的此笔借款转化为投资款。基于此,外服集团成为新欧罗公司的股东,无权再主张借款权利。此外,北京戴梦得公司还表示,外服集团转让股权存在瑕疵,怠于履行股东义务,因此无权再要求戴梦得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中双方对《协议书》约定的借款事实均无异议,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但是,外服集团并非金融机构,不具有对外出借资金的相应资质,外服集团向北京戴梦得出借资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关于企业之间不准横向借贷的法律强制规定,属于扰乱国家金融市场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协议书》应为无效。

    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北京戴梦得公司应该将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借款返还给外服集团。北京戴梦得公司辩称该笔借款已转为股权转让款,虽然双方之后签订的《偿还借款暨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了偿还借款及转让股权两方面内容,但法院认为二者之间不具有直接的对价关系,即北京戴梦得公司偿还100万美元借款并非其获得外企服务公司持有的新欧罗公司股权而须支付的对价,所以北京戴梦得公司对借款转化为股权的辩称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判决北京戴梦得偿还外服集团826万余元本金和相关利息。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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