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挪用公款18万 主动认罪获缓刑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9-04-07 15:15:46


    身为劳资股长,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职工养老保险金。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朱某系江苏省泗洪县供销合作总社劳资股股长。2002年7月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朱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五次共挪用本单位收取的基层供销社职工养老保险金计18万元,供自已和他人进行营利活动,所挪用资金直至2006年12月才归还。2008年10月,检察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在对其进行询问时,被告人朱某主动的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退出了其挪用公款用于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润5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在案发前已归还所挪用的公款,且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退出违法所得,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宣告缓刑。

    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