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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倒车致一人死亡 司机积极赔偿被判缓刑
作者:周军 严长龙   发布时间:2009-04-07 15:50:31


    驾驶员倒车时,因疏于注意,未观察车后情况,致使他人被撞死。近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汪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07年5月1日14时许,汪某无证驾驶无牌中型自卸货车在弋阳县某公司金矿矿区内堆料场附近准备拉矿石倒车时,因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撞倒车后另一货车司机汪某某,造成汪某某当场死亡的事故。经县交警大队派员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后,认定汪某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弋阳县交警大队的主持下,被告人汪某与被害人汪某某的家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并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2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在矿区堆料场附近倒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察明车后情况致使发生倒车撞死汪某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汪某在案发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汪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各项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汪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适用缓刑。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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