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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诈骗活动经费 积极退赃被判缓刑
作者:商葵花   发布时间:2009-04-08 14:45:49


    张某为达到尽快发财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巨额活动经费占为己有。4月7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被告人张某与在深圳经营旅游公司的朋友刘某联系,以陕西省西安市准备召开旅游推介会为由,称自己可以帮助刘某争取到200万元的宣传活动经费,让刘某拿5万元的活动经费疏通关系。收到刘某汇款后,张某又私刻了一枚陕西省旅游局的公章,伪造了一份邀请函给刘某寄去,并让刘某再付7000元订房押金。2007年3月,被告人张某以旅游推介会取消为由,告诉刘某事情没有办成,却将刘某给其的57000元据为己有。2008年10月9日,被告人刘某被依法逮捕,主动退出赃款5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张某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述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且在案发后积极退出全部赃款,对其可从轻处罚。  

    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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