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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女见利忘法 收受2万元钱财为嫌犯翻供获刑
作者:黄敬   发布时间:2009-04-09 11:42:53


    朱某本是受害人,然而在得到被告人家属的2万元钱时,却翻了口供,使案件不能顺利进行,近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并没收犯罪所得。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16日,被告人朱某到汤阴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石某、杨某( 均另案处理)强奸。后经公安机关侦查,同年10月29日,石某、杨某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8日,被告人朱某在得到对方2万元现金的情况下,又称自己自愿与石某发生性关系,致使案件不能顺利进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石某是犯罪的人而故意作假证明,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机关的侦查、起诉,阻碍司法机关的正常司法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遂做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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