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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女村民 虽未得逞亦领刑
作者:许松 发布时间:2009-04-16 09:38:58
日前,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被告人汤某某系泗洪县石集乡汤汴村村民。2009年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回家途经本村女村民周某某家门前时,见周某某一人在家,且其左邻右舍均无人,顿起淫念,于是即进入周某某家把院门关上,强行将周某某抱到床上,欲对其实施奸淫。后由于周某某极力反抗并呼救,被告人汤某某害怕被人发现而逃离,强奸未得逞。 法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汤某某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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