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小 中 大】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经批准开发房产 毁坏土地依法担责
作者:吴红军 韩中才   发布时间:2009-04-16 10:35:29


    未取得任何手续,未经批准,竟占用林地搞房产开发。4月16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高文军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高文军系南阳市宛城区白河办事处李八庙农民。2002年至2003年期间,被告人高文军未经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李八庙村8组林地5.11亩、9组林地6.23亩,改变土地用途,用于“友谊花园”房产开发,造成土地大量毁坏。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文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