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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为名抵押为实 骗取钱财19万余元
作者:施展 钱海惠   发布时间:2009-04-16 14:53:34


    以租车为名,实则进行抵押,进而骗取他人钱财。近日,江苏省东台法院以合同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

    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间,被告人张某以租赁汽车外出为名,与多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再将所租汽车抵押给他人获取钱财,共骗取汽车5辆,计人民币192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因其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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